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03245号“幽灵盒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13号
申请人:姜广超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3245号“幽灵盒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