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03577号“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85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3577号“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5881号“方舟ARK及图”商标、第11010182号“ARK”商标、国际注册第1454528号“ARK CARE”商标、第37416609号“ARK”商标、第3492557号“ARRK”商标、第1749773号“方舟FANG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四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