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649号“DIP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312号
申请人:智能微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类第1485649号“DIP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14622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双方已就共存事宜达成一致,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2.引证商标在第9类在眼镜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