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E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36946号“HE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58号

       

      申请人:格哈德•万兹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946号“HE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499075号、第14075048号、第363417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相同,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