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17172号“平安车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21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417172号“平安车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00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89844号、第17389843号、第89500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他含有“平安”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推广资料、其他商标信息列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平安车管家”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平安打车”、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平安专车”、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平安车”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