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75658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06号 -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756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06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5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69897号“唯城独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91743号“E家神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引证商标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当然导致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丧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