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license engineering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54392号“license engineering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384号

       

      申请人:上海沛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4392号“license engineering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其是有特定含义的词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商标局并没有进行商标代理备案,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在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项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cense engineering company”可译为"许可证;工程公司",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除“法律服务”以外的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