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Patp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66058号“Patp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390号

       

      申请人:上海沛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6058号“Patp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74338号商标、第29475193号商标、第298215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在商标局并没有进行商标代理备案,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在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资料、域名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相关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项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除“法律服务”以外的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