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665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85号
申请人:梧州市华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6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99635号“H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12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44248号“木依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17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