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595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48号
申请人:江苏雅士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9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5656号“ROSS INSTIT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53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78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96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94642号“智慧教育大会 US-CN SMART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76930号“Z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37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060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二、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五、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八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