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289549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鸿慈童康科技发展中心(名义变更后:北京六一童康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日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宣汉康心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95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631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医院、疗养院、休养所、私人疗养院、保健、医疗辅助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已更名为“北京六一童康科技发展中心”,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以后一直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4年12月26日,申请人与济南六一儿童医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济南六一儿童医院实景图片、电视报道截图、公众号信息截图、官网截图、网络宣传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医院等服务上。2019年1月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44类医疗按摩、医院、疗养院、休养所、私人疗养院、保健、医疗辅助服务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决定。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完整包含在本案所提交的证据中。
2、2019年1月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载明,北京鸿慈童康科技发展中心于2019年1月4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六一童康科技发展中心。
3、2014年12月26日,北京鸿慈童康科技发展中心将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医院、疗养院、私人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按摩、保健、医疗辅助服务上许可济南六一儿童医院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4、2016年3月7日,济南六一儿童医院公众号发布了题为“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把握黄金长高点,春天宝宝猛长个!”的文章;2018年1月20日、2018年3月13日齐鲁壹点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孩子看病就是看专家,北京哪家医院最受信任”、“北京专家会诊仅剩1天,孩子注意力不集中抓紧预约!”的文章,上述文章表明济南六一儿童医院组织了北京专家会诊活动。在前述三篇文章中均附有二维码。
我局经扫描2018年3月13日文章中二维码,出现济南61儿童医院公众号页面,关注公众号后搜索复审期间内的公众号文章,在部分文章中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如2018年12月17日发布的名为“孩子学习困难?频繁打人骂人?北京专家为您解析背后原因,周三会诊日,20个专家号现在提前申请!”的文章中,完整体现了复审商标。
5、我局经查询,济南六一儿童医院名下并无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3-5,济南六一儿童医院作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医院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医院及与之类似的医疗按摩、保健、医疗辅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或其被许可使用人在疗养院、休养所、私人疗养院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疗养院、休养所、私人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院、医疗按摩、保健、医疗辅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疗养院、休养所、私人疗养院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