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07614号“V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47号

       

      申请人:浙江晶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7614号“V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93157号“我绮丽 VV ALKI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0053号“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10315号“VITAL VEN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液、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皂、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VV”、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