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NBOON 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38350号“CNBOON C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33号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博昂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8350号“CNBOON 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836号“CNB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60988号“川南;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04011号“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瓶、运动用水瓶(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玻璃酒具、非贵重金属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NBOON”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N”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N”、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