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12670号“潮男时代CHAONANSHID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98号
申请人:龚立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2670号“潮男时代CHAONANSHID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62221号“潮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4月20日第169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