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96635号“TEI RAC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00号
申请人:广州市鸿治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6635号“TEI RA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品牌的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670号“RACING33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424711号“隆鑫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91937号“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60501号“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32299号“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间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系英文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显著识别英文“RACING”,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轮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身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车身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