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21246 - 商评字[2020]第0000137892号 - 申请人:四川名师明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621246号“魔方机器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892号

       

      申请人:四川名师明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21246号“魔方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846064号“魔方”商标、第10489624号“魔方及图”商标、第29018582号“魔方校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魔方机器人”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中文“魔方”,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中文“魔方校园”均含有“魔方”,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