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魔方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613150号“魔方机器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890号

       

      申请人:四川名师明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13150号“魔方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317756号“魔方 KTV及图”商标、第17826188号“23魔方”商标、第18831413号“e 魔方”商标、第19067775号“IP 魔方及图”商标、第19067780号“IP 魔方”商标、第31061597号“Baidu 百度AI 魔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六未能取得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魔方机器人”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显著认读中文“魔方”,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