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78091号“Baidu Front E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882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78091号“Baidu Front E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公司,也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百度 Baidu”是申请人商号,也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605882号“山乡食品 SHANXIANG FOOD及图”商标、第27902330号“诺瑞卡 NARIK及图”商标、第13257822号“纽海爾斯 NU HEALTH及图”商标、第15274353号图形商标、第337043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除引证商标一至五外,部分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12931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直接邮件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图形及引证商标一、二、三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驳回复审决定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其商业信誉可以延及申请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