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03062 - 商评字[2020]第0000137885号 - 申请人:书铭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003062号“惠头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885号

       

      申请人:书铭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3062号“惠头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28140370号“惠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是“惠头条”的创作者和最先使用者,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产品惠头条的简介、申请人签订的推广合同、广告服务合同、合作协议、发票、排行榜、媒体报道、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准予注册,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同为汉字组合“惠头条”,二者在视觉印象上亦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