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La Se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59927号“La Se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42号

       

      申请人:上海绿野田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9927号“La Se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81963号商标、第31924252号商标、第76891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现决定仅保留商品“面粉”,对其他商品予以放弃。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商品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