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35408号“La Se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27号
申请人:上海绿野田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5408号“La Se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6202号商标、第54671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满,其权利人期满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