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都市快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22004号“都市快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58号

       

      申请人:北京都市快客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22004号“都市快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16282737A号“都市客 METROER.COM”商标、第16282738号“都市客 Metroer及图”商标、第12940378号“都市佳客”商标、第12669639号“都市茶客”商标、第7898661号“都市快炒”商标、第20790291号“都市拼客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自愿放弃3506、3508、3509群组,至此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六权利人的地域、经营范围、行业等方面差异明显。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引证商标三档案、撤三申请书、引证商标六及其权利人介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现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项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本案复审服务为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指定服务。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组合“都市快客”与引证商标六汉字组合“都市拼客网”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故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未定,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五、六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域、经营范围、行业等方面的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鉴于申请人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注册申请已被予以初步审定,故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须另行提出相应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