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口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35037号“口口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544号

       

      申请人:彭军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5037号“口口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口口妙”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开胃酒”等复审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