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CE CREAM L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843930号“ICE CREAM L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96号

       

      申请人:冰淇淋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3930号“ICE CREAM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3664号“ICE CREAM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2月20日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第4693664号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间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8208号“亚尼克冰淇淋ICE CREA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