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豆腐博士DOUFU BO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05079号“豆腐博士DOUFU BOS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53号

       

      申请人:河北桑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5079号“豆腐博士DOUFU BO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0619号“豆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有他人继受,故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