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伊芝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851336号“伊芝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8616号

       

      申请人:厦门伊示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51336号“伊芝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2384号“伊汁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于“芝”和“知”的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伊芝味”,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伊汁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汉字释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