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诸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76559号“诸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12号

       

      申请人:诸城舜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6559号“诸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无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诸蕴”指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为佛教用语,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佛教存在关联性,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属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