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81598号“小豆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84号
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1598号“小豆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78161号“小豆芽XIAODOU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08197号“小豆牙DY TOO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力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系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豆芽”,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的第9类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