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安孝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37148号“安孝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8605号

       

      申请人:南通慈孝堂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7148号“安孝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类上第21876638号“花不落及图”商标、第10306837号“荷木棠HALMTOWN及图”商标、第7966779号图形商标、第24类上第15435599号“依顺尔 ECHO OF SOUL及图”商标、第7070961号“寶相花及图”商标、第7070937号“寶相花及图”商标、第7274647号“KESIDENA及图”商标、第1743735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登记信息;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