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705633号“哥佬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314号
申请人:上海哥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05633号“哥佬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63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商标权优先于引证商标,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