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ЗOAOTO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268号“ЗOAOTO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74号

       

      申请人:拓戈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268号“ЗOAOTO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2280号“ЗOAOTOЙ ЛЕ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222268号“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55533号“黄金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ЗOAOTOЙ”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近,而与引证商标三含义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