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9294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47号
申请人:沈阳江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9408号“95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61323号“95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955”和图形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955”,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