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503972号“集急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94号
申请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经纶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3972号“集急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43185号“集集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阶段,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理阶段,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集急送”与引证商标汉字“集集送”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商品仓储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海上运输;货物运输;通过网络预订运输;商品打包;仓库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