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30600号“益免安协 ImmuneOnc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45号
申请人:益免安协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0600号“益免安协 ImmuneOnc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11702号“宜明昂科 Immune On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单词中文释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益免安协 ImmuneOncia”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