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75854号“STOCK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33号
申请人:史达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854号“STOCK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0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11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60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02742号“鈊誉诚Xin Yu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16036号“EXPE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上对申请人及其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介绍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