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1796377号“洪周”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8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洪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忠县洪周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96377号“洪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39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经网络搜索,并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供应合同;
2、购销合同书;
3、经销合同;
4、销售发票;
5、申请人宣传材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已包含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故对该证据我局不再寄送申请人予以质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部分证据未体现商标,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6日申请, 于201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经销合同、发票证据均为其销售商品赚取差价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材料、网页截图等均为其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不能认定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