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302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09号
申请人:徐州市宝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02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19886号“百星奇BAIXINGQI及图”商标、第11354393号“博液BOY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绕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润滑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