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36731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74号 - 申请人: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367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74号

       

      申请人: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5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整体印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