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920147号“PALM ANGELS X PALM
ANGE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47号
申请人:棕榈天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20147号“PALM ANGELS X PALM ANGE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09135号“PALM ANG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正与第6163110号“LILLY PULITZ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洽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ILLY ”、“PULITZER”释义;相关宣传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