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赛斯黛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49863号“赛斯黛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250号

       

      申请人:赛斯黛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9863号“赛斯黛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900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953935583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协商转让事宜,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三仍为郑少如名下在先的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