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汇福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97500号“汇福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85号

       

      申请人:王溥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7500号“汇福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6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93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55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