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45939号“名家海鲜工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16号
申请人:杭州名人名家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5939号“名家海鲜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3457号“名家脊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且该商标的专用权于2019年11月20日届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