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62176 -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85号 - 申请人:朱千平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62176号“巴登巴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85号

       

      申请人:朱千平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2176号“巴登巴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4401、4404、4405类似群组的医疗保健、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园艺、配眼镜、健康咨询以及4402群组的按摩服务项目的商标所有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5734号“巴登”商标、第5614227号“巴登大庄园 BAR-DEN GRAND MAN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本案不予论述其与申请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5360号“巴登国际男士商务养生会馆 BADEN IATERNATIONAL KOMMERZIELLE PFLEGEN K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医疗保健、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园艺、配眼镜、健康咨询、按摩服务上的专用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光浴服务、美容服务、桑拿浴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