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61169号“致本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82号
申请人:合肥本质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道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1169号“致本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45236号“致本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不正当恶意抢注所得,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放弃与第27955310号“致本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类似的第2603、2605群组的“纽扣、针线套装”商品。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旗下在先商标;淘宝店铺首页及经营商品详情截图;申请人暂缓审理申请书;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理由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纽扣、针线套装”商品上的复审,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花边饰品;衣服装饰品;服装用人造花;人造花;人造水果;人造花环;除圣诞树以外的人造植物;人造盆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