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快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59163号“快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75号

       

      申请人:苏州快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起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9163号“快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2717号“快房”商标、第29845513号“快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审理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94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