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漆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552685号“漆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44号

       

      申请人:石家庄漆之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英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2685号“漆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5072号“漆道快速补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已经撤销。申请商标与第35394645号“道漆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以外的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93期)。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除“复印服务;文字处理”以外的服务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力资源管理”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