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92807号“攒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372号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2807号“攒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4年,是国内啤酒行业首屈一指的现象级企业,其旗下的“雪花”啤酒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申请商标属于北京俚语,含义为找几个人一起玩,攒酒局等,为中国大众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语言,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明显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其他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及“雪花/SNOW”品牌的发展历程、组织结构图、主体资质证明、审计报告、商标注册资料、所获荣誉资料、产品检验报告、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正如申请人所述,“攒局”有找几个人一起玩,攒酒局等含义。申请商标由“攒局”构成,用于啤酒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及其“雪花”商标的知名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