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00700号“石原化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39号
申请人:石原化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0700号“石原化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42065号“石化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不具有使用意图。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相关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镀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是否具有使用意图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是否获得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