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晨光生物CCG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45153号“晨光生物CCG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30号

       

      申请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5153号“晨光生物CCG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174号“晨光CHENGUANG及图”商标、第9167696号“广发银行 CGB及图”商标、第26117407号“三祖绿康SANZULVKANG及图”商标、第14192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创意来源、显著部分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6133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其在“蛋白(动植物原料)”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结论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在“工业用固态气体;碱;工业用淀粉;蒸馏水;防火制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淬火剂;纸浆”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中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9590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结论刊登于第1694期《商标公告》。3、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晨光生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晨光”,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苷;加工烟草用加味料;土壤调节制剂;肥料;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糖苷;加工烟草用加味料;土壤调节制剂;肥料;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品防腐用化学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剩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苷;加工烟草用加味料;土壤调节制剂;肥料;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