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FUSION 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83297号“FUSION BA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200号

       

      申请人:上海腾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3297号“FUSION 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398号“FUSION”商标、第7035203号“福尚彩宝 FU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三、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其最终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四、申请商标将转让至“富融银行有限公司”名下,届时申请商标与其所有人名义不再存在冲突,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富融银行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及翻译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并未进入转让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手表”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黄金;贵金属制盒;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金”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贵金属;黄金;贵金属制盒;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金”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BANK”,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